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但一些企业却采取种种手段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对于这种无薪试岗行为,专业人士指出是违反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同时完善用工制度。(6月1日 《工人日报》)
被称为“世界第一CEO”的杰克·韦尔奇有言:“我们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把赌注押在我们所挑选的人身上。”对于企业来说,招错人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许正因为此,不少公司通过设定试岗期为自己“纠错”,也方便员工近距离了解公司业务和人员配置、企业文化制度和工作氛围等。再者,一些求职者“闪进闪辞”,也让公司措手不及。
简单地把“无薪试岗”的企业说成是无良企业未必妥当。那么,企业的此等做法一定会带来益处吗?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并不代表法律认同“无薪试岗”。人社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换言之,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1天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报酬。
“无薪”可能会节约一点成本,但对用人单位而言,“无薪试岗”无疑会加大用工风险。特别是对一些制造业企业来说,新员工技术都不太熟练,若出现工伤等,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数额恐怕要比“无薪”大得多。另外,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无薪试岗”只会使一些劳动者采取不同形式的抵制行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危害不小。
另一种情况是,有的用人单位有意在试用期上做手脚,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循环往复,使得试用期员工成为不花钱的“杨白劳”,使得试用期变成用过即废的“一次性用工”,属实际意义上的用工欺诈,将此谓之无良企业并不过分。
不管是事出有因,还是用工欺诈,客观上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以及营造良好的用工法治环境。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作为,加强监管,对“无薪试岗”坚决说不并依法处罚。特别是在当前受疫情影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特殊时期,不能放任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能让“无薪试岗”沦为“免费午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