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案例介绍:徐园子乡徐园子村村民李某,在常家镇东方家园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016年5月6日下午6点,李某下班后和6个工友一起喝酒(经鉴定为醉酒),酒后在回家路上,途径小胡村路段时,其所骑的摩托车被路上放置的一钢管阻挡,致使李某摔倒并死亡。经查,该钢管系小胡村村民齐某浇地时放置。
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意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工伤保险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有利保护,它可最大可能的减小职工的财产利益损失。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对于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即要求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同时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受伤死亡,但当时其处于醉酒状态中,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情形,因此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