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德州陵县陵城镇村民韩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工作人员帮助解决自己与工作单位的劳务纠纷。经了解,韩某今年五十三岁,在镇上一私营企业工作,从去年开始,风湿性关节炎的老毛病发作,造成自己行动不便,不能完成工作的任务,单位与其协商劝他辞工回家休养,可韩某家境贫寒,他不想失去这份收入,便请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帮助。
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来到企业与企业领导进行协商,企业领导介绍该企业主要是生产和装卸货物,属体力劳动范畴,而韩某自己也承认无法胜任,又没有其适合的工种,基于实际情况,韩某在此务工已不适应。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提出几个建议:
一是韩某先回家治病,待病好后能工作时再向企业提出务工申请,请企业给予照顾,安排务工。二是韩某符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之条款,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应给予韩某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最后单位考虑到韩某在此务工期间一直工作努力,做了不少贡献,答应一次性给予3800元的补偿,解除劳动关系。韩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身体原因确实无法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合作愉快,单位给予多方照顾,愉快地接受了这个建议。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多方努力,一起劳务纠纷顺利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