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2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部门在《劳动法》的诞生地——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座谈会,充分肯定了《劳动法》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法治化所发挥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然而,不是所有人都对《劳动法》有着如此的认知,有的认为《劳动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时了、滞后了,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匹配,对经济发展有阻碍;有的认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了、超前了,对劳动者有损害,对企业不公平;有的认为《劳动法》太原则,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替代了、没用了。这里有认知问题,也有立场问题,有必要加以分析和纠正。
一、《劳动法》充满了市场经济的基因与活力
《劳动法》是在中央1992年提出、1993年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决策的背景下,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打破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瓶颈,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应运而生的。《劳动法》打破了企业的所有制界限,确立了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原则,建立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为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劳动法》以划定基本劳动标准条件为法律底线,所有企业统一执行;以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所有企业统一遵循;建立一体化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确立了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统一的劳动制度规则,确定了法定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控原则。《劳动法》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遵循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了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了鲜明的市场特色,这也是《劳动法》的生命力所在。《劳动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制度活力。
二、《劳动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
市场化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性决定,绝对市场化绝对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化。资本主义国家为维护其根本利益,也不得不通过劳动立法对极度失衡的劳动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和矫正,劳动立法向劳动者倾斜是其自然的选择。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我国劳动立法严重缺失,既没有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最高工时限制;既没有劳动合同规范,也没有社会保险制度。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可以为所欲为,一方面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劳动关系走向极端化,跳楼、罢工、伤害投资者和管理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职工、国家、社会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为代价,资本与劳动两大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不可偏废,否则企业发展无从谈起,甚至生存都是问题。《劳动法》开宗明义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基本宗旨,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正是《劳动法》的向劳动者“倾斜”,以及其确定的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既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又符合中国发展的国情,才维持了“强资本、弱劳动”前提下倾斜性的劳动关系相对平衡稳定,才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充满利益冲突的劳资双方相对和平和谐,才保证了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企业绩效的相对持续向好。《劳动法》为劳动者依法主张和维护权益,企业依法规范和管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劳动法》促进了劳动法治的建设与完善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劳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在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劳动法,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出台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劳动法规是大量的,因为当时的劳动关系是市场化的。由于后来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行政化,劳动立法相应停顿,劳动基本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94年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急需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法》作为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应运而生。
《劳动法》之所以原则,正因为其是劳动基本法。《劳动法》作为基本法,旨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其确立了向劳动者倾斜的基本原则,所有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统一适用的原则;确立了自主招工自由择业,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民主审议,及时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了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法定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原则、制度需要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加以细化和完善,也为后来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奠定了基础,保持协调统一;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政处罚,为执法机关依法审理、强制执行,即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提供了遵循和依据,实现了劳动关系法治化。《劳动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适应其需要的《劳动法》当然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有许多的问题期待探索、研究;《劳动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妥协的过程,无论从认识上还是立场上都会有许多的分歧等待协调、弥合。因此,1994年的《劳动法》不可能尽善尽美,《劳动法》当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劳动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尚需进行深入思考;《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基准法、集体协商法、企业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待尽快制定出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劳动监察亟待加强,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制度亟待改革……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法制化,以《劳动法》为基本法的劳动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发展完善,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需要,是经济顺利转型、企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让劳动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和管理者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积极地推动着,充满信心地期待着。(作者系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