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立法于1994年,于1995年2月1日起实行以来,至今已有将近20年了。但是,在广告无孔不入的今天,广告法真的起到应有的作用了吗?恐怕不是这样。而且现如今,各种广告变换花样、打各种擦边球,游走于法律的边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相关法律有,但是缺少的是细节、如何判断?如何量刑?很多模棱两可的打擦边球的是否该处理?相关法律亟待解决这些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如何判断“虚假”这个词?没有实际可参考的量刑标准、没有可以判断欺骗、误导性质大小的标准。虽然法律有说明,但是实际执行起来就太难了,相关执法没有可以参考的一个标准。可以说,这样的法律就是“徒有其表”。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广告:
请注意这行字:“预存话费最高返还3000元”,其中“最高”两个字被单独拿出来竖着排版,根据普通人的阅读习惯,从左到右,不仔细看的话真的很难发现“最高”这两个字。而且从远处看,您能发现“最高”这两个字吗?这个广告给人最直观的印象就是“预存话费可以返还3000元”。不知是不是可以把这类广告归位“引导、误导”消费者呢?
另外,有关医疗广告,我国的广告法是这样的:
第二章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虽然说了相关的禁止事项,但是没有一条作了明确说明,没有一个大致的判断范围。美国的广告法有这样一条:“31)医药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之词句。”这就有了一个大概的“判断标准”。有些医疗广告就是因为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刑标准,而打擦边球,游走于法律之间。
当然,最近与广告法有关的法案也在修改中,比如6月份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修改。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013年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很多广告商在做广告时,都会把“驰名商标”拿来做宣传。这次法案的修改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是这些远远不够,希望相关法律尽快完善,还广大消费者一个“知情、知道、信任”的广告环境。
(原文链接:本网联动媒体中国前沿资讯网http://www.zgqyzxw.com/wh/2013-12-12/20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