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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告知劳动者

时间:2014-02-24 15:09:02  来源:包头日报  作者:

【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偷偷配了一把公司公车的钥匙。20108月的一天,他乘司机不在,开车出去办事,被领导发现,受到罚款处理。二个月后,小王又忍不住偷开着公车带女友兜风,恰巧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公司以小王偷开公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而小王认为他并不知道偷开公车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侵害了他的权益,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主张。

【评析】该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使用有着严格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虽然该公司解释说,公司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就明确告知了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车。但并没有明确告知员工违反此规定的后果,并且在小王第一次因偷开公车被罚,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如果再犯此错误的后果。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王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缺乏告知程序,以小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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