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海底捞”火锅店老鼠横行,后有“黄焖鸡米饭”使用问题鸡肉被查,最近一段时间,食品安全问题让人很揪心。两家品牌形象佳、经营形势好的企业相继出事,有偶然原因,但也存在共性问题。“海底捞”以“服务好到变态”著称,“黄焖鸡米饭”以百年传承为宣传点,却都将食品安全这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底线、生命线抛在脑后。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如何处理食品安全与企业文化之间的关系?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企业文化的内涵可以多种多样,但其核心要务大多万变不离其宗: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等。然而对于食品企业,笔者认为,除了这些,还应当有一个核心中的核心——食品安全。当前,应当建立以食品安全为主导的食品企业文化,造就一种“好的文化让人不愿犯错;好的制度让人不敢犯错;而好的流程则让人无法犯错”的食品安全新局面。那么,食品企业安全文化应当是一种怎么样的文化呢?
食品安全文化的基础是诚信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思想文化根源在于诚信缺失、道德滑坡。自企业文化概念兴盛以来,诚信文化已成为绝大多数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至上境界。新时代下,我们应当倡导新的诚信道德文化。所谓新的诚信文化,就是在阐释诚信本义的基础上,将中华传统的诚信道德文化与时代精神、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赋予其时代新内涵。
新诚信文化新在两点:一是对内做到慎独、慎微、慎初;二是对外遵循契约精神。慎独就是一人独处时不做违背道德良心的事,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不做坑害消费者的事。慎微就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慎初就是伤天害理、违法乱纪的事一次也不做,不心存侥幸,投机取巧。
济源双汇“瘦肉精”事件之后,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加大了食品安全检查监管惩罚力度。但“瘦肉精”事件余波未平,上海的“染色馒头”、珠海的“绝育黄瓜”和江苏施用膨大增甜剂的“爆炸西瓜”却又接踵而来。可见,食品安全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和企业自身监管,既不足也不够。
不难发现,许多人为的风险与食品安全案件,均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发生的,作案者、违规者自认为天知、地知、我知、外人不知。如果受到道德文化的约束,一些人为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可能避免。慎独、慎微、慎初的新诚信文化是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中,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虽然有些差别,但诚信文化的本质在某种程度上是契约精神。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追根究底是源于契约精神的缺失。长期以来,国人更习惯依循 “熟人法则”,以人情关系代替契约精神,而“人情薄如纸”又是残酷的现实。
缺乏契约精神的市场经济体系带来的最直接恶果就是交易成本增加,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市场、合同约定不被遵守、经济往来中存在陷阱。在这样的类似丛林法则的市场环境中,大量社会成本只能被迫花在防范对方的背信弃义上。
在食品企业的文化建设中,契约精神必须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抛弃多余的人情因素,建立更规范的契约制度,不仅对合作双方都有积极作用,更应当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一道屏障。
推行诚信文化重在公德重塑
要彻底打破现有的社会潜规则,即从熟人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就必须进行“私德”与“公德”的重塑。私德与公德的区别,正如梁启超所言:在于“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当下,仅靠道德感召,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体势必面临相当沉重的决策负担。要造就一个有德行和诚信的公民,前提是先有一个化“私”或聚“私”为“公”的公共空间,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形成契约文化。
福喜的员工曾说过“过期也吃不死人”,过期食品也的确未必威胁消费者生命,“吃不死人”似乎就成了这些企业的道德标准。但当企业仅靠“吃不死人”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连已经承诺过的食品安全标准都不能执行时,人们还敢相信它吗?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样的企业如果不注重公德重塑,将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国人注重道德约束,在儒家道德观念里,“信”被放在一个相当的高度,但比起契约精神中用外在的力量强制执行,仅用道德维系诚信也是不现实的,效果甚微。近些年,我国相继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让公众对社会诚信和道德的有效性发出质疑,也证明了这一点。
建立有利于诚信文化推行的制度环境,使私德和公德实现高度一致,诚信文化才能形成气候。契约精神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一旦不遵守契约,可以依靠外在力量强制执行。如果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被要求出示信用信息,比如投标一些大项目或者其他合作时需要出具可靠的信用记录,那企业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忽视自身信用。
由此可见,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监督、追究与制裁机制,确保诚信文化在实践中凸显价值,让失信者到处碰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