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信用管理和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课题研究中,发现及时对信用主体的信用度考量刷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此简析一下:
一、静态的信用评级结果在新形势下无法作为动态的信用度评价依据
静态的信用评级结果即评审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而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信用评级结果,一般都没有跟踪评审要求,它对评级对象在有效期内的信用动态,甚至出现失信状况或联合惩戒信息等情形,缺少刷新功能,导致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信用信息时,无法作为动态的信用度评价。
二、征信机构的实时征信报告对信用度考量具有动态刷新功能
囯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征信业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机构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产品,主要是《信用报告》和大数据平台在线查询的信用记录。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信用记录都具有大数据网络在线信息的实时性,具有对信用对象信用度考量动态刷新的功能。
三、征信机构的征信报告应具有考量信用度分值等级的内容
征信机构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要有考量信用度分值等级的内容,这是征信机构“加工”信用信息应当具有的功能。比如说我国目前最先进的企业征信大数据信息平台绿盾征信系统,他们就拥有《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全国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分值计算评价系统》等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分值计算评价系统,设计了先进的分值等级自动生成标准和数学模型;他们还首创了“记录信用,预测未来”的动态性征信模型和将时间精确到秒的实时出具信用报告征信模型。绿盾征信系统这样的征信机构,已实现了对信用信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分值等级和实时更新数据的功能,其提供的实时征信报告和在线查询,对信用度考量具有动态刷新功能。(作者系湖南工程学院退休教授、一级信用管理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