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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完不成指标企业不能说“拜拜”

时间:2017-02-09 14:50:04  来源:劳动报  作者:唐毅

问:企业制定部门或者员工的工作指标,是否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答: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工作指标也是一门学问,定得太低会造成员工工作效率低下,定得太高又会打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我们认为,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制定部门或者员工的工作指标。宏观方面,比如经济环境、市场形势、企业战略、经营状况、企业年度总体目标等等。微观方面,可以从部门的历年业绩、团队的整体能力、员工个体的工作能力等等。

以上是我们大致罗列的一些通用考量因素。现实生活中,各个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企业文化不同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企业制定员工的工作指标。企业只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指标才是最适合本企业的。

问:如果员工认为企业制定的工作指标过于不切实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正如前面提到的,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都不相同,每个员工的个体情况也不相同。所以企业制定的工作指标是否合理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不过,我们可以从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寻找到一些参考信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相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如果员工认为企业制定的工作指标不合理,建议员工可以向上级表达自己的看法,并列举相应的理由。期望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对工作指标做出一定的调整。员工也可以向本企业的工会寻求帮助,让工会出面进行协调。如果企业因员工无法完成不合理的工作指标而对员工做出处分,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问:如果员工无法完成企业制定的指标,企业是否可以以此辞退员工?

答:企业不得以此理由直接辞退员工。员工无法完成合理的工作指标在劳动法领域所对应的概念是“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需要辞退不胜任工作员工必须经过三个阶段。首先,需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其次,需要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最后,若员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若员工无法完成工作指标只是上述提到的第一阶段,企业不得在第一阶段就直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否则将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业喜欢使用的“末位淘汰制”也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作者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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