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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妇女派出所坠楼之谜

时间:2016-06-13 10:01:51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王健

在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下称大兴公安分局)青云店镇派出所报案6个小时后,49岁的王向春从派出所三楼坠落身亡。

大兴公安分局勘查了王向春死亡现场,并作出了高空坠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认定。然而,王向春的家属认为,王向春是死于他杀,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围绕着王向春的死属于自杀还是他杀,王向春的家属和大兴公安分局各执一词。如今,4年零11个月过去了,2011年5月11日下午6时许,青云店镇派出所南侧办公楼三楼办案区的那个走廊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至今迷雾重重。

报案人派出所坠楼身亡

据王向春的丈夫黄兴荣介绍,王向春之死与4年前发生在大兴区青云店镇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密切相关。

黄兴荣介绍说,2006年,应青云店镇政府招商引资,他成立了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8000多万元,承包租赁了青云店镇曹村270亩土地,先后建设了南大红门建材批发城一期、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5万多平方米。2010年11月,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北京南城发展建设进入快车道,南大红门建材批发城的生意也日益兴隆。

但是不久,黄兴荣就收到北京市国土局大兴分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拆除其承包的270亩土地上的建筑。理由是他在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黄没有履行大兴国土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而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大兴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黄兴荣刑事拘留。两个星期后,南大红门建材批发城被青云店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强制拆除。

在青云店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强制拆除过程中,王向春被青云店镇政府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强行带至青云店镇中心卫生院,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7个小时。王向春认为,自己被他人非法拘禁,遂到青云店镇派出所报案。

2011年5月11日14时许,王向春进入青云店镇派出所报案,就再也没有出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兴区人民法院后来查明王向春从报案到死亡的整个过程是:接到王向春非法拘禁的报案后,当天14时到15时50分,青云店镇派出所民警在西侧办案区一询问室对王向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该案涉嫌有刑事犯罪行为,民警作完笔录后,立即打电话向大兴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报案。在此过程中,王向春情绪激动,打过几个电话并不时哭泣。大兴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到达派出所后,17时10分许到17时30分许,对王向春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大兴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的民警认为,其报案的情形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看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并进行处理,让王向春在询问室等会儿。其间,王向春接打多个电话,并到询问室门口楼道内与侄子说话。

18时51分20秒许,王向春让协警帮忙问一下什么时候能走,后二人走到询问室门口北侧与人说话。回到询问室后,王向春再次情绪失控,并开始哭泣。

18时55分50秒,王向春提出要上厕所,协警带她走出询问室所在的西侧楼。18时56分30秒许,王向春进入南侧办公楼。18时58分许,王向春从南侧办公楼三楼西侧一窗户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认定报案人高坠非刑事案件

王向春死亡后,大兴公安分局立即进行了现场勘验,调取了派出所办公楼门窗玻璃的指纹、查阅了相关监控录像,并在大兴公安分局看守所询问了黄兴荣,委托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解剖室对王向春的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最终认定王向春符合高坠死亡。

2011年5月14日,大兴公安分局向王向春的家属出具了京公治亡查字[2011]第089号《关于王向春死亡的调查结论》,认定1.该人符合高坠死亡;2.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王向春的家属认为,大兴公安分局作出王向春“系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的结论”过于草率,不同意大兴公安分局作出的结论,要求大兴公安分局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王向春的尸体进行尸检。

6月7日,大兴公安分局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王向春的尸体进行了检验。经过尸体解剖,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排除了王向春的死亡与中毒有关。鉴定结论为王向春的死亡符合因高坠引起心脏破裂、肺挫伤伴左侧胸腔积血等,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对于这一鉴定结论,王向春的家属仍然不服。黄兴荣告诉记者,在法医对王向春的尸体进行解剖时,他的侄子发现王向春脖颈处有红肿及淤血,但是鉴定意见遗漏了颈部损伤的记载。

为此,黄兴荣专门委托北京市天宇律师事务所将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送到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法医学专家论证。该公司的4位法医学专家在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后发现,在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第4页(二)解剖检验中,第1项检查“冠状切开颅皮,双侧颞部及枕部颅皮下弥漫性出血,大小22cm×11cm.双顶结节间骨膜下紫黑变色,大小3.5cm×7cm。4位法医学专家认为,双侧颞部的损伤较难用高坠一次损伤形成加以合理解释。不能排除该处损伤由高坠前其他外力作用所形成。该外力作用是否与其坠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送检材料中欠缺死者高坠起点、着地点及窗户、窗框勘验等信息,建议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判定。

据此,黄兴荣向大兴公安分局报案,要求对王向春死亡进行刑事立案。2011年10月9日,大兴公安分局正式以“王向春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黄兴荣不服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先后于2011年11月、2012年1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复议、复核申请,但两级检察院均维持了大兴公安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

鉴于王向春死亡原因不明,黄兴荣认为,王向春作为报案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但是大兴公安分局不但未能履行保障报案人人身安全的基本义务,而且还限制报案人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其离开派出所,最后导致报案人离奇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大兴公安分局必须对王向春的死亡负责。

为此,2012年7月15日,他向大兴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大兴公安分局作出京公大行赔字[2012]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青云店镇派出所在处理王向春报案的整个执法过程中,没有非法拘禁等侵犯王向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因自身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了黄兴荣的行政赔偿申请。

报案人缘何坠楼疑点重重

2012年10月22日,黄兴荣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黄兴荣在起诉状中称,王向春在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阶段死亡,公安机关应当就王向春如何坠楼进行说明,而大兴公安分局至今没有就王向春如何坠楼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大兴公安分局的行为与王向春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大兴公安分局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10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每月524元直至被扶养人死亡时至。

在庭审过程中,经黄兴荣申请,大兴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了王向春在派出所调查取证至坠楼期间的监控录像及派出所办公楼主楼三楼西侧第三、第四窗台提取的痕迹及物证检验报告。

在观看了大兴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的录像后,黄兴荣及其律师提出质疑:“法院调取的监控录像与我们在派出所看过的监控录像部分不一致,有剪辑、合成的痕迹。”为此,他们申请对监控录像进行鉴定。然而,大兴区法院两次随机确定程序,分别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和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两家机构分别以分析设备损坏、超出鉴定受理范围为由,未能进行鉴定。

对于大兴公安分局提交的痕迹及物证检验报告,黄兴荣及其律师认为,案发现场窗户上的痕迹无法认定是王向春遗留的,窗台外侧的指纹还需要鉴定。

大兴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大兴公安分局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亦不能证明大兴公安分局的行为与王向春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兴荣的诉讼请求。

黄兴荣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大兴公安分局没有证据证明王向春死于自杀,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北京市二中院经过依法审理,驳回了黄兴荣的上诉请求。

两级法院审理结束了,妻子王向春是如何死亡的,对黄兴荣来说,仍然是一个谜。

他告诉记者,对于妻子王向春在派出所的高坠死亡,至少还有以下几个疑点没有解开:

第一,公安机关仅提供了询问室内的录像及室外的一段录像,但是办案区一楼走廊的录像没有提供,该走廊里发生的事情对侦破王向春死亡案件非常重要。另外还有办公楼的走廊及三楼的监控录像缺失,这些视听资料能反映出王向春如何进入办公楼,以及王向春是如何从三楼坠下的事实。

第二,公安机关对事发现场的指纹已经提取,但未给予勘验意见,导致王向春死亡原因成谜。王向春坠楼的那扇窗户玻璃上留有她的指纹,公安机关已经提取该部分指纹,该部分指纹对判断王向春是自杀还是他杀非常有证明力,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一直回避这份证据,对该份证据只字未提,没有给出任何分析和结论。   

第三,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虽然作出高坠死亡的结论,但是对王向春因何种原因高坠并没有分析,而且该鉴定遗漏重要损伤记载。

就该案的上述疑点,记者多次传真至北京市公安局新闻中心要求采访,截至发稿时,未得到任何回复。

目前,黄兴荣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他期待,法院能够尽快启动该案的再审,早日解开笼罩在青云店镇派出所上空的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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