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网站8日发布《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将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以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意见稿明确,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只要核实属于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以及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统计部门将对失信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进行公示。
根据意见稿,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若企业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由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有关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若企业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将延长至2年。
在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制约和惩戒的同时,意见稿也明确了纠错和救济措施,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提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stats.gov.cn/tjfw/yjzjfb/)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政法司(邮政编码:10082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jc@stats.gov.cn。意见反馈截止至201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