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没有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由村委会擅自建设的小产权房,属违法建筑。当夫妻双方有一方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时,是否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王某2005年8月份与被告李某(宁津县城区某村人)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后生育一子。2009年2月份李某所在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房,王某主张由其丈夫出面在该村委会购得房产一套及车库,最初交款单据上是丈夫李某的名字。李某的父亲听说后,强调该房款全部是李某父亲出资,便将交款收据的名字改成李某的父亲的名字。交房后王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在该楼居住,后因双方闹矛盾,王某搬走。2012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丈夫李某离婚,并且主张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被告李某坚持该房产是自己的父亲出资购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对双方争议的楼房及车库未做分割处理。双方上诉至德州市中级法院。经市中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同意双方争议的楼房及车库问题另案处理。2013年10月份,原告王某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楼房及车库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予以分割。后该案经宁津县人民法院调解未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第一项第七条也对于小产权房之类的违章建筑作出规定,“因该类建筑物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本案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但如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案的处理一定程度上给打算购买小产权房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