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决定》以来,社会上对房地产税、消费税、个税、环境税等税种的改革热议不断,各种税改方法也是层出不穷,大众也热切希望国家可以尽快落实财税体制改革,从而可以更好的促进国计民生发展。但是,须知道税制改革是个渐进改革过程,不能操之过急图一时之利导致本末倒置,给然后税收带来一层阴霾。
财税改革应先厘清关系
在进行改革税制前,首先应该厘清财税体制中的各方关心,比如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摆清关系才会避免财税体制中出现利益纠葛,相互扯皮的状况,保持税收工作的更加清明。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就曾表示,新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的重点是理顺央地关系。进行改革,就必须到位,所有的改革事项都要纳入到统一的制度框架中。先拿出事权清单,哪些事对中央,哪些事对地方,按照《决定》的表述,事权跟支出责任要相适应。
现代财政制度必须同时规范三组两横一纵的基本财政关系:政府与人民间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间财政关系、特定层级政府的财政监管部门与支出部门间的财政关系。无论从大跨度的历史经验教训看,还是从当代各国的实践看,三级关系的健全性攸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攸关执政者的执政能力和合法性,对社会秩序、经济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影响。全面深化财税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本目的在于防范这三组关系变异为或明或暗的对抗性关系,将社会从零和游戏和“囚犯困境”中解脱出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合理分工基础上的有效协调和合作关系。如此,才有可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
税制改革应“立法”
税制改革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非常深切的关系,想要税制更加透明、有效,应让税制改革走立法途径。在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法”字当头,解决“法”与“财”两张皮的问题;需要加快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和税收基本法,甚至于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依法进行财税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如果“法”与“财”两张皮,就表明依法治国落空了。因此,调整事权、完善税制和透明预算等财政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应当遵循法治思维。
要通过法制思维,法制方式来推进改革,如果没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了讲究效率,还是由行政来决定,领导来拍板,这个政策必然会出现不科学、不公平。从政绩的考虑,短期的视角,只有这些政策出台经过人大的审议,社会都能参与进来,都能表达它的意义,形成共识,才能保证政策出台的科学性,公平性。这个程序上绝不仅仅是个程序,就是发挥财政的职能,保障政府能够正确的行使职能,并有制度的保障。
最后,应当逐步的完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税源的流失,偷税、漏税、扯皮等问题的出现。并且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财税体制的现代化。税收是政府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存在与公共治理的基础,也是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因此,在进行财税改革的道路上,应始终保持头脑的清醒,分清轻重缓急,逐步推进我国税制改革。避免刻意追求眼前利益或以偏概全来制定税收制度。采用何种税收政策只是针对当前市场定制的短期税收方法,并不能长久使用。因而,财税改革千万不要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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